证监会:同等条件下对东北地区企业给予优先审核支持
据证监会官网,今日证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及提案出答复,
《关于加快落实国务院扶持东北地区符合IPO条件企业优先上市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业与农业基地,拥有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资源、人才、基础设施等支撑能力较强,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我会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IPO申请,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企业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优先支持。2016年以来,已有金冠电气、中通国脉、兴齐眼药、吉大通信、百傲化学、哈三联等东北地区企业成功实现IPO。
目前,我会在坚持严格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审核节奏,大幅缩短审核周期,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下一步,我会将在推进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继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IPO,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依据《证券法》的授权,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积极开展审核工作,加大资本市场对东北地区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工作中,既坚持发行上市条件不降低、审核标准不降低、审核环节不减少、审核程序不压缩,保证东北地区上市企业的质量;又对东北地区企业在审核进度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下一步审核程序,推动东北地区企业及早发行上市。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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